致全县燃气用户的一封信152
发表时间:2026-01-15 11:24 全县广大燃气用户: 冬春季节是燃气使用的高峰期,也是燃气安全事故易发、多发期。为切实保障您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,防止燃气事故发生,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此提醒广大燃气用户: 一、使用带3C认证的燃气灶,达到8年的使用年限时应及时更换。燃气灶必须带有熄火保护装置,以防风吹、汤溢等意外情况熄火导致漏气发生危险。
二、使用带3C认证的燃气热水器,达到8年的使用年限时应及时更换。燃气热水器排烟管道必须安装并通至室外,严禁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。需要安装、改装、迁移燃气热水器的,应当由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或供气单位实施。
三、燃气灶、燃气热水器等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应使用带3C认证的燃气用具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包覆软管,不得使用普通橡胶软管。 四、餐饮等单位燃气用户必须安装燃气报警器。管道燃气用户还应同时安装自动切断阀,与报警器联动,发生意外漏气时自动切断气源。家用燃气报警器使用年限为5年、餐饮等单位用燃气报警器使用年限为3年,自动切断阀使用年限为10年,到期应及时更换。 五、用户应定期对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存在泄漏进行自检。可以使用肥皂水涂抹燃气管道及其接头处等部位,如有气泡变大则说明存在漏气隐患,应迅速关闭表前阀、室内总阀,到室外安全处及时联系供气单位。严禁使用明火查漏。
六、应养成良好用气习惯,使用燃气时必须保持室内通风,时刻有人监护;用气结束要关闭燃气灶阀门和燃气管道阀门(瓶装液化气用户关闭钢瓶角阀),做到人离、火灭、阀关。
七、燃气用户应当配合供气单位入户安全检查工作,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、隐患。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 (一)擅自操作公用燃气设施,盗用燃气; (二)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; (三)从事危及户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、装修活动; (四)安装、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; (五)擅自拆卸、安装、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; (六)严禁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; (七)加热、摔、砸气瓶或者倒卧使用液化气瓶; (八)擅自处置液化气瓶残液; (九)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、储存燃气; (十)转供燃气或者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; (十一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 八、如果察觉或怀疑燃气泄漏(闻到室内有燃气味),应立刻关闭燃气管道阀门(瓶装液化气用户关闭钢瓶角阀),打开门窗通风散气,不要开、关电灯及任何电器,到室外安全地点拨打供气单位服务、抢修电话或直接向110、119报警。如遇燃气问题或发现安全隐患,请第一时间联系所属燃气公司(附件)或向我局反映(联系电话:0826—5680131)。
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3日 附件 岳池县燃气经营企业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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